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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在城区设立临时便民摊点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梁郭集
    2023-07-07 13:38:31   转载

    为活跃市场经济、保障民生需求,改善疫情对城市小微经济影响,让宜居文明的莱州城更具活力、更有温情,决定在城区设立一批临时便民摊点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    根据我市城区实际,决定设立13处临时便民摊点群和疏导点(第一批)供流动摊贩集中规范经营,今后将根据群众需要、社会效应科学增减。

    一、临时便民摊点群和疏导点经营地点及时间如下:

    序号
    经营地点
    经营时间
    1
    文昌北路北首东侧恒通市场夜市、啤酒广场
    18:00-23:00
    2
    府前东街北侧干休所门东路沿石以上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疏导点
    5:00-8:00
    3
    青罗观街北侧路沿石以上小吃摊贩疏导点
    全天
    4
    东苑路(北起文化街南至五里街)两侧路沿石以上摊点群
    全天
    5
    建新东街仁和烧烤对面路沿石以上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疏导点
    5:00-8:00
    18:00-21:00
    6
    昌学街西首路沿石以上摊贩疏导点
    全天
    7
    碑坡大街摊点群
    全天
    8
    鼓楼里夜市
    18:00-23:00
    9
    府前西街北侧老国货西侧西关摊点群
    全天
    10
    北流大街西首北侧摊点群
    全天
    11
    光安路(建新西街南)两侧路沿石以上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疏导点
    全天
    12
    云峰北路东侧万嘉广场周边摊贩疏导点(不含西侧)
    17:00-20:00
    13
    文昌南路南阳河桥以南路两边摊贩疏导点
    全天

    二、经营要求


        (一)所有经营业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遵守社会公德、商业道德,诚实守信,文明经营,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,如因城市重大活动、交通管制、市容市貌整顿等,需要停止经营活动时,必须无条件服从。
        (二)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。经营业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,应到属地镇街备案,且符合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》规定的与生产经营规模、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,不销售过期、变质和不合格食品,保证食品卫生、无毒、无害。不得油烟扰民。
        (三)摊点应设置在路沿石以上区域,车辆、工具等有序摆放,不得占压盲道、消防通道和停车泊位,不得妨碍交通,不得在城市公园、绿地、学校、医院、重要公共服务单位等周边摆摊设点,大中型车辆禁止停放在人行道上,不得损毁市政设施和绿化苗木。
        (四)各种摊点周围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。经营者须携带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袋,垃圾袋装后放入垃圾桶内,不得向附近雨水口、路面及绿化带等乱泼污水、乱倒垃圾,不得污染路面及人行道板等设施,保持摊点周边环境干净整洁,做到摊走地净。
        (五)不得高声喊叫,不得利用小喇叭招揽顾客。
        (六)限时区域经营业户必须严格遵守时间规定,不得提前出摊并及时收摊。
        (七)所有经营业户不得乱搭乱建、乱拉乱挂、乱贴乱画,不得设置固定设施,经营活动结束后,恢复临时占用区域面貌。


    三、服务管理

    所在镇街和综合执法、公安、市场监管、住建等部门将按照管理区域划分和职能加强服务保障,根据工作实际,为经营业户提供便利;加强值班巡查,维护临时摊点经营秩序和市容环境。对违规经营、不服从管理的经营业户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《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依法处罚。

       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    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办事处

    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

    莱州市程郭镇人民政府

    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

    莱州市公安局

   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  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

    2020年6月15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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